□杨祥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信托法》已实施二十周年。
构建新型财产关系
信托是地道的“舶来品”,《信托法》的颁布实施,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构建起了一种新型财产关系。信托是一项优秀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与其他类似制度相比,具有整合性、灵活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等优越性。英美法历史上,信托原本是一种规避普通法的消极性财产转移制度,随着封建制度的瓦解及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转变为积极管理金融资产的最主要工具,如美国高度发达的商业信托。
不过,信托在财产传承、财富管理方面的作用始终没有被削弱。凭借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性、信托目的的灵活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等制度创新,信托具备了传统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所不具有的灵活、有效、安全等更为优良的财富治理功能。以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为主要形式,信托一直是家庭内部进行财富传承与管理的首选。信托这一源自中世纪末的家族财富转移方式,在转让人拥有大量资产或复杂家庭事务时,仍然是安排代际财富转移的主要工具。可以说,现代信托制度集财产转移、财富管理与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于一身,在民事和商事、私人和公益、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等众多领域,均呈独领风骚的运用态势。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黄金十年
尽管现代信托制度集财产转移、财富管理等多项功能于一身,是重要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机制,但我国在引入信托工具及制定《信托法》时,考虑的却主要是如何规范当时乱象丛生的中国信托业,即规范并促进营业信托的发展。毫无疑问,《信托法》实施二十年来,这一目的得到了充分的实现。《信托法》出台后,信托业很快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部门。信托业快速发展的成因众多,归结起来至少包括两点:
一方面,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确立了信托制度的基本架构,为信托业的展业和监管提供了制度框架与法律依据,奠定了行业发展的规范基础。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托法》的颁布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开创了信托业规范发展的时代。
另一方面,在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以及金融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信托业利用信托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多个市场的优势及灵活性,为无法获得融资的大量优质企业和项目提供资金,规模迅速做大。数据显示,2001年开始,信托公司经整顿及重新登记营业后,中国信托业开始高速增长,2012年底即成为第二大金融部门,2015年末信托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跨入“16万亿元时代”,此后又迅速跨越18万亿元(2016年三季度)、20万亿元(2016年四季度)大关,2017年二季度时信托资产规模已达23.14万亿元。无论是增速、规模还是影响力,在金融体系内均位居前列。虽然行业内对确切从哪一年开始起算“黄金十年”存在争议,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十余年是中国信托业发展最快的黄金时期。
回归本源,攻坚财富管理蓝海
然而,坐拥发展红利与制度套利的时代一去不复返。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以及外汇管理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试图打破“刚性兑付”,回归资管本源,建立统一监管,杜绝监管套利。
资管新规出台后,监管部门先后发布配套制度,并根据形势制定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如2021年初监管部门制订了“2021年全行业再压降1万亿元融资类信托业务”的计划。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举措,叠加宏观经济下行风险,尤其是房地产积聚风险,对中国信托业造成了重大的影响。信托业的规模从峰值开始直线下降,2021年1月末,全行业信托产品存量规模首次压降至20万亿元以内(为19.99万亿元)。虽然之后有所回升,但徘徊在20万亿元左右的规模(截至2021年二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为20.64万亿元)。整个行业增速缓慢,甚至有进一步后退的趋势。
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别无选择,只能寻找新的赛道与商机。目前,回归信托本源,开展家族财富管理业务,已经成为众多信托公司的首选赛道。
不过,信托公司并非家族财富管理业务的唯一参与者。财富管理因其赛道足够宽广与持续,被誉为“蓝海”业务,信托、券商、私行、律所、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等纷纷布局。多元化机构的加入,并未造成竞争的白热化,反倒有助于构建家族财富管理的协同生态圈,共同推进财富管理业务的成熟与商业化,因为家族财富管理解决的是高净值客户的综合性需求,如法律合规、风控、税务、财务、移民及投资等,而非单点需求,不同的机构均能从中找到服务的契合点与客户需求。构建高度协同的生态圈,全方位、整合性地解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才能增强客户黏度,建立深度信任。这是财富管理业务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
虽然参与的机构类型众多,业务模式、角色定位及服务方式等均差异甚大,但财富管理业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托被视为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在家族财富的管理、分配、转移、家族建设、家族治理以及家族企业传承等方面广泛运用。信托独特的法律结构和法律特征,使家族信托在保护财富、分配财富和传承方面,具有其他法律工具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是家族财富管理当之无愧的基石性工具。从这个角度来看,《信托法》又是中国家族财富管理的基本法律之一,为财富管理业务行稳致远的发展提供了规范依据。
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前景广阔,未来可期。不过,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市面上一些机构盲目扩大规模,采取不可持续的低价恶意竞争;一些机构缺乏规划设计与专业服务,为客户设立的家族信托没法发挥信托的价值与功能;一些机构将家族信托做成了嵌套购买自己理财产品的工具;极个别机构或人员利用全权委托的便利,用家族信托的资金来接盘不良资产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很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在客户心中形成难以改变的坏印象,给国内家族信托发展造成重大障碍。对此,需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从业机构、专家学者等共同努力,构建规范有序的竞争格局,切实保障家族客户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作者系新财道家族财富规划中心负责人,兼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祥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信托法》已实施二十周年。
构建新型财产关系
信托是地道的“舶来品”,《信托法》的颁布实施,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构建起了一种新型财产关系。信托是一项优秀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与其他类似制度相比,具有整合性、灵活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等优越性。英美法历史上,信托原本是一种规避普通法的消极性财产转移制度,随着封建制度的瓦解及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转变为积极管理金融资产的最主要工具,如美国高度发达的商业信托。
不过,信托在财产传承、财富管理方面的作用始终没有被削弱。凭借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性、信托目的的灵活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等制度创新,信托具备了传统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所不具有的灵活、有效、安全等更为优良的财富治理功能。以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为主要形式,信托一直是家庭内部进行财富传承与管理的首选。信托这一源自中世纪末的家族财富转移方式,在转让人拥有大量资产或复杂家庭事务时,仍然是安排代际财富转移的主要工具。可以说,现代信托制度集财产转移、财富管理与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于一身,在民事和商事、私人和公益、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等众多领域,均呈独领风骚的运用态势。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黄金十年
尽管现代信托制度集财产转移、财富管理等多项功能于一身,是重要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机制,但我国在引入信托工具及制定《信托法》时,考虑的却主要是如何规范当时乱象丛生的中国信托业,即规范并促进营业信托的发展。毫无疑问,《信托法》实施二十年来,这一目的得到了充分的实现。《信托法》出台后,信托业很快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部门。信托业快速发展的成因众多,归结起来至少包括两点:
一方面,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确立了信托制度的基本架构,为信托业的展业和监管提供了制度框架与法律依据,奠定了行业发展的规范基础。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托法》的颁布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开创了信托业规范发展的时代。
另一方面,在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以及金融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信托业利用信托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多个市场的优势及灵活性,为无法获得融资的大量优质企业和项目提供资金,规模迅速做大。数据显示,2001年开始,信托公司经整顿及重新登记营业后,中国信托业开始高速增长,2012年底即成为第二大金融部门,2015年末信托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跨入“16万亿元时代”,此后又迅速跨越18万亿元(2016年三季度)、20万亿元(2016年四季度)大关,2017年二季度时信托资产规模已达23.14万亿元。无论是增速、规模还是影响力,在金融体系内均位居前列。虽然行业内对确切从哪一年开始起算“黄金十年”存在争议,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十余年是中国信托业发展最快的黄金时期。
回归本源,攻坚财富管理蓝海
然而,坐拥发展红利与制度套利的时代一去不复返。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以及外汇管理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试图打破“刚性兑付”,回归资管本源,建立统一监管,杜绝监管套利。
资管新规出台后,监管部门先后发布配套制度,并根据形势制定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如2021年初监管部门制订了“2021年全行业再压降1万亿元融资类信托业务”的计划。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举措,叠加宏观经济下行风险,尤其是房地产积聚风险,对中国信托业造成了重大的影响。信托业的规模从峰值开始直线下降,2021年1月末,全行业信托产品存量规模首次压降至20万亿元以内(为19.99万亿元)。虽然之后有所回升,但徘徊在20万亿元左右的规模(截至2021年二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为20.64万亿元)。整个行业增速缓慢,甚至有进一步后退的趋势。
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别无选择,只能寻找新的赛道与商机。目前,回归信托本源,开展家族财富管理业务,已经成为众多信托公司的首选赛道。
不过,信托公司并非家族财富管理业务的唯一参与者。财富管理因其赛道足够宽广与持续,被誉为“蓝海”业务,信托、券商、私行、律所、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等纷纷布局。多元化机构的加入,并未造成竞争的白热化,反倒有助于构建家族财富管理的协同生态圈,共同推进财富管理业务的成熟与商业化,因为家族财富管理解决的是高净值客户的综合性需求,如法律合规、风控、税务、财务、移民及投资等,而非单点需求,不同的机构均能从中找到服务的契合点与客户需求。构建高度协同的生态圈,全方位、整合性地解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才能增强客户黏度,建立深度信任。这是财富管理业务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
虽然参与的机构类型众多,业务模式、角色定位及服务方式等均差异甚大,但财富管理业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托被视为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在家族财富的管理、分配、转移、家族建设、家族治理以及家族企业传承等方面广泛运用。信托独特的法律结构和法律特征,使家族信托在保护财富、分配财富和传承方面,具有其他法律工具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是家族财富管理当之无愧的基石性工具。从这个角度来看,《信托法》又是中国家族财富管理的基本法律之一,为财富管理业务行稳致远的发展提供了规范依据。
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前景广阔,未来可期。不过,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市面上一些机构盲目扩大规模,采取不可持续的低价恶意竞争;一些机构缺乏规划设计与专业服务,为客户设立的家族信托没法发挥信托的价值与功能;一些机构将家族信托做成了嵌套购买自己理财产品的工具;极个别机构或人员利用全权委托的便利,用家族信托的资金来接盘不良资产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很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在客户心中形成难以改变的坏印象,给国内家族信托发展造成重大障碍。对此,需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从业机构、专家学者等共同努力,构建规范有序的竞争格局,切实保障家族客户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作者系新财道家族财富规划中心负责人,兼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