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仇兆燕】为全面从严监管,确保万能险回归保障本源,近期,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就〈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涵盖十个章节,包括总则、经营管理、产品管理、账户管理、资金运用管理、销售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对万能险的监管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对万能险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全方位、系统性规范。
作为人身险中的重要产品之一,万能险曾因理财功能成为市场的“宠儿”。但随着回归保障主业,在诸多监管制度的约束下,万能险保费增长显著下降。
“短钱长投”是引发此前万能险市场风险的关键所在,规范万能险“保险期限”十分重要。《办法》对万能险的期限和保障提出要求,即“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未来的万能险也更强调“保障”功能,《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调整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办法》还“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万能险,结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万能险风险保障水平”。
结算利率是衡量万能险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指标。过去,调高结算利率是保险公司吸引客户的重要手段,但万能险的结算利率与产品的实际经营效益紧密挂钩,一旦脱离实际,就将制造新的风险点。2020年,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就曾以12家人身险公司万能险账户财务收益率低于实际结算利率,存在利差损等风险隐患,对上述公司进行了约谈并责令立即整改。
《办法》再次将结算利率作为监管重点,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调整账户资产、调高账户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账户投资收益”“当月实际结算利率应当不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当月财务投资收益率的较大者”。若万能单独账户结算利率明显偏离万能账户实际投资情况,监管部门还将“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新增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对万能单独账户提取特别储备,用于平滑未来的结算收益,其权益属于保单持有人。特别储备的计提应基于明确的盈余分配规则,不得为负,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部分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特别储备的规模应保持在合理水平,若连续四个季度超过万能单独账户价值的10%,超出的部分应作为万能单独账户结算收益,在本季度及未来三个季度内平滑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对于监管一再强调保险公司应关注利差风险问题,《办法》也明确,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5.5%、4%和最低保证利率,银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演示利率上限。而根据保监会2009年下发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
此外,《办法》还针对万能险高发的销售误导问题作出详细规定。首先是对销售人员的资质、培训作出规定,明确“具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必要的专项培训,并通过专项测试”的销售人员才能销售万能险。对于销售过程中的一些禁止性行为也一一罗列,包括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不得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混同等。
【记者 仇兆燕】为全面从严监管,确保万能险回归保障本源,近期,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就〈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涵盖十个章节,包括总则、经营管理、产品管理、账户管理、资金运用管理、销售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对万能险的监管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对万能险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全方位、系统性规范。
作为人身险中的重要产品之一,万能险曾因理财功能成为市场的“宠儿”。但随着回归保障主业,在诸多监管制度的约束下,万能险保费增长显著下降。
“短钱长投”是引发此前万能险市场风险的关键所在,规范万能险“保险期限”十分重要。《办法》对万能险的期限和保障提出要求,即“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未来的万能险也更强调“保障”功能,《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调整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办法》还“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万能险,结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万能险风险保障水平”。
结算利率是衡量万能险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指标。过去,调高结算利率是保险公司吸引客户的重要手段,但万能险的结算利率与产品的实际经营效益紧密挂钩,一旦脱离实际,就将制造新的风险点。2020年,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就曾以12家人身险公司万能险账户财务收益率低于实际结算利率,存在利差损等风险隐患,对上述公司进行了约谈并责令立即整改。
《办法》再次将结算利率作为监管重点,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调整账户资产、调高账户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账户投资收益”“当月实际结算利率应当不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当月财务投资收益率的较大者”。若万能单独账户结算利率明显偏离万能账户实际投资情况,监管部门还将“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新增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对万能单独账户提取特别储备,用于平滑未来的结算收益,其权益属于保单持有人。特别储备的计提应基于明确的盈余分配规则,不得为负,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部分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特别储备的规模应保持在合理水平,若连续四个季度超过万能单独账户价值的10%,超出的部分应作为万能单独账户结算收益,在本季度及未来三个季度内平滑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对于监管一再强调保险公司应关注利差风险问题,《办法》也明确,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5.5%、4%和最低保证利率,银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演示利率上限。而根据保监会2009年下发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
此外,《办法》还针对万能险高发的销售误导问题作出详细规定。首先是对销售人员的资质、培训作出规定,明确“具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必要的专项培训,并通过专项测试”的销售人员才能销售万能险。对于销售过程中的一些禁止性行为也一一罗列,包括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不得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混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