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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发布

补齐准备金监管制度短板

发布时间:2021-10-28 07:35:1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仇兆燕】10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中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部分。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最终结案的损失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是对原相关办法的修订和完善。据悉,原保监会于2005年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此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由于《试行办法》的制定时间较早,财产险行业关于准备金计提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其中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市场变化,需要通过系统性修订来进行完善。”该负责人表示。

相关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等监管要求的变化,这是修订《试行办法》的外部客观要求。据悉,2009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解释》)对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现金价值、准备金的风险边际等方面做出新要求。2016年开始实施的偿二代监管制度中关于非寿险准备金的口径与《2号解释》的规定一致。《试行办法》存在一些与以上两个制度不相适应的规定,因此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另一个变化则是基于补齐准备金监管制度短板的内在需要。据悉,《试行办法》发布时,非寿险行业精算管理处于发展中阶段,市场环境也比较简单,主要是为了规范非寿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而在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所缺失。目前,非寿险行业精算管理已经相对成熟,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情况也愈加复杂,需要对非寿险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及细化。

《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二条,分别为:总则、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该负责人表示,相比《试行办法》,《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六方面:一是将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偿二代监管制度协调一致;二是总结提炼准备金监管的实践经验,将《试行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准备金监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集中体现在《办法》中;三是增加内控管理规定,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准备金工作相关制度;四是增加监督管理规定;五是增加法律责任规定,依据保险法对准备金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明确;六是删除《试行办法》中的准备金报告章节,作为细则另行发布。

《办法》的发布,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水平。该负责人表示,一是《办法》使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与会计准则及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做到了协调统一,为保险公司的非寿险准备金评估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和可循的制度依据。二是对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形成一套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三是补齐了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短板。

该负责人表示,后续,银保监会还将及时发布《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明确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细节内容及具体要求,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发布

补齐准备金监管制度短板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10-28

【记者 仇兆燕】10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中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部分。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最终结案的损失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是对原相关办法的修订和完善。据悉,原保监会于2005年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此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由于《试行办法》的制定时间较早,财产险行业关于准备金计提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其中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市场变化,需要通过系统性修订来进行完善。”该负责人表示。

相关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等监管要求的变化,这是修订《试行办法》的外部客观要求。据悉,2009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解释》)对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现金价值、准备金的风险边际等方面做出新要求。2016年开始实施的偿二代监管制度中关于非寿险准备金的口径与《2号解释》的规定一致。《试行办法》存在一些与以上两个制度不相适应的规定,因此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另一个变化则是基于补齐准备金监管制度短板的内在需要。据悉,《试行办法》发布时,非寿险行业精算管理处于发展中阶段,市场环境也比较简单,主要是为了规范非寿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而在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所缺失。目前,非寿险行业精算管理已经相对成熟,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情况也愈加复杂,需要对非寿险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及细化。

《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二条,分别为:总则、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该负责人表示,相比《试行办法》,《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六方面:一是将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偿二代监管制度协调一致;二是总结提炼准备金监管的实践经验,将《试行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准备金监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集中体现在《办法》中;三是增加内控管理规定,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准备金工作相关制度;四是增加监督管理规定;五是增加法律责任规定,依据保险法对准备金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明确;六是删除《试行办法》中的准备金报告章节,作为细则另行发布。

《办法》的发布,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水平。该负责人表示,一是《办法》使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与会计准则及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做到了协调统一,为保险公司的非寿险准备金评估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和可循的制度依据。二是对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形成一套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三是补齐了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短板。

该负责人表示,后续,银保监会还将及时发布《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明确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细节内容及具体要求,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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