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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胡杨
10月31日,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将在英国格拉斯哥开幕。这是《巴黎协定》进入实施阶段以来的首次气候大会,因新冠肺炎疫情推迟一年举行。据悉,本次大会上,气候融资、逐步淘汰煤炭等将作为推动全球气候进程的主要内容被讨论。
让工业脱离化石能源走向清洁能源,这无疑是个巨大的挑战,离不开政府推动。而作为现代经济的血脉,金融体系对资源配置能发挥十分重大的作用。因此,如何创造有计划的金融监管环境,通过有效的货币政策和审慎监管政策来支持绿色低碳转型也成为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的重点议题。
强调“看得见的手”的力量
尽管面临诸多挑战,但全球能源结构朝着高效、清洁和多元化方向转型已是大势所趋,近年来,各主要国家均不约而同加快了向低碳化乃至“去碳化”能源体系发展的步伐。
值得注意的是,在“去碳”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是不够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级教授、联合国秘书长原特别顾问Jeffrey Sachs认为,监管和法规是“去碳化”的主要工具。想要实现停止燃煤发电、规划可再生能源的区域性电网、淘汰内燃机汽车等诸多目标,需要统一协调土地使用、电网发展等,这些都需要监管出面规划和引导。
在新加坡金管局主席Tharman Shanmugaratnam看来,绿色低碳转型的理想状态是实现良性循环,即通过大规模的投资,降低可再生能源的存储成本,促进全球“去碳化”,创造就业,进而实现全球包容性增长,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增长,使其能够与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看齐。“要想实现良性循环,公共部门必须扮演重要角色,在国家层面、国际层面做大量的工作。”
作为金融监管的主要部门,央行肩负着通过货币政策和审慎监管政策应对气候变化,支持绿色低碳转型的职能。
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司长朱隽介绍,目前最积极的方式是将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纳入央行职能,以部分新兴市场经济体以及英格兰银行等极少数发达经济体央行为代表。这不仅取决于央行自身的态度,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各国央行制度的设计。具体来说,一些央行的职能包括支持经济发展,可自动兼容应对气候变化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一些央行的职能包括支持政府的优先事项,随着该国政府推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央行也将可持续发展目标纳入职责范围。
央行通过审慎监管政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则主要涵盖几种做法:一是公布相关的原则和指引,引导金融机构将气候风险纳入自身风险管理框架;二是强化金融机构气候风险的信息披露;三是评估气候变化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四是以审慎政策工具支持绿色转型,涉及资本充足率、逆周期资本缓冲、流动性监管要求、差别存款准备金率、部门杠杆率和信贷限额等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较早就认识到了创造有计划的监管环境的重要性。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表示,从2016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就通过发挥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三大功能”作用,探索形成了以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环境信息披露框架、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为支柱的绿色金融体系,最近又研究设立了碳减排支持工具,有效推动了绿色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同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也能够在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传统高碳行业转型、气候风险防范等方面协同配合,携手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他补充道。
完善相关标准 提高投资效率
夯实低碳发展基础,提升转型效率,也离不开资金的合理运用。世界银行发展政策与伙伴关系常务副行长Mari Pangestu强调,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要确保资金去到正确的地方,例如针对能源系统、农业食品、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制造业等体系进行有目的、不盲目的投资。
只有在准确判定经济活动“绿”与“非绿”的基础上,才能引导资金真正投向具有环境效益、减排效益的项目,这就要求被称为“绿色金融的通用语言”的绿色分类标准既适合本国国情,做到“国内统一”,促进国内绿色金融市场协调发展,又与国际标准相衔接,获得国际市场认可,促进境内外绿色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做好“国际趋同”。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司长朱隽指出,就国内而言,目前有三套绿色金融标准,包括国家发改委会同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人民银行建立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以及银保监会2020年制定的《绿色融资统计制度》。综合看,我国三套绿色分类标准在大类划分上基本一致,均覆盖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生态环境等行业,但在适用对象、项目范围、精细程度等方面上还存在一些差异。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三套标准对于化石能源清洁利用、核电是否属于绿色仍存在不同判断,这意味着绿色债券与绿色信贷、绿色产业之间的边界划分存在差异。未来,可考虑在相关标准修订过程中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相应调整。
从国际来看,当前主流的绿色分类标准可归为三类。第一类是由市场主导、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绿色分类标准,如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发布的《气候债券分类方案》等。第二类是由官方部门主导、“自上而下”制定的国别绿色分类标准,如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案》等。第三类是部分国家正在探讨由市场主体主导,在通用做法或共识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形成本国的绿色分类标准。
实际上,为顺应国际绿色资金跨境流通的需求,不同标准间加强协调已经变得日益迫切。在中欧积极推动下,支持国际绿色分类标准趋同已有初步共识。据朱隽介绍,中欧绿色分类标准趋同工作正在进行中,计划于近期发布《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明确中欧相同、相近的绿色经济活动的映射关系和转换机制。
按照“国内统一、国际趋同”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绿色分类标准建设,将便利更多境外绿色资金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有助于达成上述“有目的、不盲目”的投资目标。
□记者 胡杨
10月31日,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将在英国格拉斯哥开幕。这是《巴黎协定》进入实施阶段以来的首次气候大会,因新冠肺炎疫情推迟一年举行。据悉,本次大会上,气候融资、逐步淘汰煤炭等将作为推动全球气候进程的主要内容被讨论。
让工业脱离化石能源走向清洁能源,这无疑是个巨大的挑战,离不开政府推动。而作为现代经济的血脉,金融体系对资源配置能发挥十分重大的作用。因此,如何创造有计划的金融监管环境,通过有效的货币政策和审慎监管政策来支持绿色低碳转型也成为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的重点议题。
强调“看得见的手”的力量
尽管面临诸多挑战,但全球能源结构朝着高效、清洁和多元化方向转型已是大势所趋,近年来,各主要国家均不约而同加快了向低碳化乃至“去碳化”能源体系发展的步伐。
值得注意的是,在“去碳”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是不够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级教授、联合国秘书长原特别顾问Jeffrey Sachs认为,监管和法规是“去碳化”的主要工具。想要实现停止燃煤发电、规划可再生能源的区域性电网、淘汰内燃机汽车等诸多目标,需要统一协调土地使用、电网发展等,这些都需要监管出面规划和引导。
在新加坡金管局主席Tharman Shanmugaratnam看来,绿色低碳转型的理想状态是实现良性循环,即通过大规模的投资,降低可再生能源的存储成本,促进全球“去碳化”,创造就业,进而实现全球包容性增长,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增长,使其能够与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看齐。“要想实现良性循环,公共部门必须扮演重要角色,在国家层面、国际层面做大量的工作。”
作为金融监管的主要部门,央行肩负着通过货币政策和审慎监管政策应对气候变化,支持绿色低碳转型的职能。
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司长朱隽介绍,目前最积极的方式是将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纳入央行职能,以部分新兴市场经济体以及英格兰银行等极少数发达经济体央行为代表。这不仅取决于央行自身的态度,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各国央行制度的设计。具体来说,一些央行的职能包括支持经济发展,可自动兼容应对气候变化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一些央行的职能包括支持政府的优先事项,随着该国政府推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央行也将可持续发展目标纳入职责范围。
央行通过审慎监管政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则主要涵盖几种做法:一是公布相关的原则和指引,引导金融机构将气候风险纳入自身风险管理框架;二是强化金融机构气候风险的信息披露;三是评估气候变化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四是以审慎政策工具支持绿色转型,涉及资本充足率、逆周期资本缓冲、流动性监管要求、差别存款准备金率、部门杠杆率和信贷限额等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较早就认识到了创造有计划的监管环境的重要性。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表示,从2016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就通过发挥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三大功能”作用,探索形成了以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环境信息披露框架、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为支柱的绿色金融体系,最近又研究设立了碳减排支持工具,有效推动了绿色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同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也能够在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传统高碳行业转型、气候风险防范等方面协同配合,携手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他补充道。
完善相关标准 提高投资效率
夯实低碳发展基础,提升转型效率,也离不开资金的合理运用。世界银行发展政策与伙伴关系常务副行长Mari Pangestu强调,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要确保资金去到正确的地方,例如针对能源系统、农业食品、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制造业等体系进行有目的、不盲目的投资。
只有在准确判定经济活动“绿”与“非绿”的基础上,才能引导资金真正投向具有环境效益、减排效益的项目,这就要求被称为“绿色金融的通用语言”的绿色分类标准既适合本国国情,做到“国内统一”,促进国内绿色金融市场协调发展,又与国际标准相衔接,获得国际市场认可,促进境内外绿色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做好“国际趋同”。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司长朱隽指出,就国内而言,目前有三套绿色金融标准,包括国家发改委会同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人民银行建立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以及银保监会2020年制定的《绿色融资统计制度》。综合看,我国三套绿色分类标准在大类划分上基本一致,均覆盖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生态环境等行业,但在适用对象、项目范围、精细程度等方面上还存在一些差异。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三套标准对于化石能源清洁利用、核电是否属于绿色仍存在不同判断,这意味着绿色债券与绿色信贷、绿色产业之间的边界划分存在差异。未来,可考虑在相关标准修订过程中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相应调整。
从国际来看,当前主流的绿色分类标准可归为三类。第一类是由市场主导、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绿色分类标准,如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发布的《气候债券分类方案》等。第二类是由官方部门主导、“自上而下”制定的国别绿色分类标准,如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案》等。第三类是部分国家正在探讨由市场主体主导,在通用做法或共识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形成本国的绿色分类标准。
实际上,为顺应国际绿色资金跨境流通的需求,不同标准间加强协调已经变得日益迫切。在中欧积极推动下,支持国际绿色分类标准趋同已有初步共识。据朱隽介绍,中欧绿色分类标准趋同工作正在进行中,计划于近期发布《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明确中欧相同、相近的绿色经济活动的映射关系和转换机制。
按照“国内统一、国际趋同”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绿色分类标准建设,将便利更多境外绿色资金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有助于达成上述“有目的、不盲目”的投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