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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农商路径

发布时间:2021-10-31 19:59:2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

在农村领域,人们普遍对于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记录关注度较低,信用体系建设较为滞后,导致诚信环境缺失,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发展,因此对农商银行失信风险机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失信联合惩戒的实践情况

首先,国家立法层面。一是行政法规层级上。早在2014年6月,国务院就颁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惩戒的行政法规,为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则指出需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准确界定失信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力度;需进一步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稳步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

二是地方性法规、文件层级上。2016年指导意见施行后,相继有山东、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等多个省份集中制定了省级失信惩戒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使用大量的法规条文细化了2016年指导意见中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细则,为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与落地奠定了基础,各地市级政府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失信联合惩戒的地方性法规文件。

其次,金融领域立法层面。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涉金融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涉金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涉金融违法失信行为,加快推进了社会诚信建设。

农商银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策与建议

发挥契约约束在失信惩戒中的重要作用。当代的契约精神在民法领域便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农商银行作为支持“三农”经济的主力军,更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社会主义契约精神。一方面,应严格约束自己的员工恪守契约精神,对于农商银行员工严重违规违纪的,直接报送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通报同业;另一方面,农商银行对于其服务的客户,则在其相关授信或借贷等文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失信惩戒条款。债务人在与农商银行开展业务时,自愿接受农商银行调减或停止授信(用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违约时在其任意账户扣收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建立银行业间信息共享平台。在实践中,已经有部分地方银行业协会牵头搭建该平台,但尚处于实践初期。银行业协会要明确联合惩戒对象、措施、工作准则、监督与制约等内容,对转移资产、妨害执行、逃匿跑路、变换主体、虚假诉讼、虚假担保等失信行为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确立停开账户、限制支付、停办贷款、停办信用卡等惩戒措施,搭建银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失信行为信息在银行间的实时互通、全面共享和日常使用。而农商银行应该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参与失信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报送本行所发现的失信信息同时收集应用平台上所发布的实时信息。

完善农商银行失信惩戒流程。农商银行要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批贷款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将失信人信息嵌入到信贷业务系统、信用卡审批系统等,对整个授信业务建立全流程失信惩戒触发机制,实现对失信人名单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等。通过实行触发机制,实现对失信行为人的授信业务自动阻断,降低人为操作导致的违规授信。根据客户过往履约情况,对于重要客户银行给予其在利率、转贷或新增授信审批通道等方面的便利,以示激励守信客户。而对出现过失信情况的客户,农商银行需加大贷后现场检查频率和非现场监测,加强对该类客户的贷后管理力度。同时,农商银行应在贷后管理系统内设置触发机制,传输信息至管户客户经理界面,强制性地要求对此类存在潜在失信风险的客群实施贷后监测。

探索建立正向激励和失信人信用修复机制。失信惩戒的最终目的是促成履约,而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基于此,在当前普遍强调负面惩戒的机制下,农商银行应主动参与探索建立合理的正向激励机制和失信人信用修复手段。在设计失信惩戒机制上要考虑惩戒的合理性,防止过严,避免过松,同时需要明确失信人信用修复的手段和时间,考虑给予失信人生存空间和改过的机会。自动履行信用激励修复机制要以更人性的方式促进当事人履行裁判义务,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减少对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在实践中要展现出强大的社会适应性和生命力。

探索协同监管促进联合惩戒。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牵涉到多个系统、部门和单位,联合多方行政力量共同惩戒失信,是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工作,这需要通过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制裁,从资格认证、市场准入、个人消费等方面对失信人员加以全面惩戒和限制。对屡犯不改的失信人,要抓住典型、一查到底、严厉惩处,起到“打击一个、惩处一串、震慑一片、肃清一方”的效果。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长李雷)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农商路径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10-31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

在农村领域,人们普遍对于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记录关注度较低,信用体系建设较为滞后,导致诚信环境缺失,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发展,因此对农商银行失信风险机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失信联合惩戒的实践情况

首先,国家立法层面。一是行政法规层级上。早在2014年6月,国务院就颁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惩戒的行政法规,为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则指出需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准确界定失信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力度;需进一步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稳步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

二是地方性法规、文件层级上。2016年指导意见施行后,相继有山东、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等多个省份集中制定了省级失信惩戒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使用大量的法规条文细化了2016年指导意见中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细则,为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与落地奠定了基础,各地市级政府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失信联合惩戒的地方性法规文件。

其次,金融领域立法层面。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涉金融领域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涉金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涉金融违法失信行为,加快推进了社会诚信建设。

农商银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策与建议

发挥契约约束在失信惩戒中的重要作用。当代的契约精神在民法领域便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农商银行作为支持“三农”经济的主力军,更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社会主义契约精神。一方面,应严格约束自己的员工恪守契约精神,对于农商银行员工严重违规违纪的,直接报送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通报同业;另一方面,农商银行对于其服务的客户,则在其相关授信或借贷等文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失信惩戒条款。债务人在与农商银行开展业务时,自愿接受农商银行调减或停止授信(用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违约时在其任意账户扣收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建立银行业间信息共享平台。在实践中,已经有部分地方银行业协会牵头搭建该平台,但尚处于实践初期。银行业协会要明确联合惩戒对象、措施、工作准则、监督与制约等内容,对转移资产、妨害执行、逃匿跑路、变换主体、虚假诉讼、虚假担保等失信行为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确立停开账户、限制支付、停办贷款、停办信用卡等惩戒措施,搭建银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失信行为信息在银行间的实时互通、全面共享和日常使用。而农商银行应该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参与失信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报送本行所发现的失信信息同时收集应用平台上所发布的实时信息。

完善农商银行失信惩戒流程。农商银行要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批贷款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将失信人信息嵌入到信贷业务系统、信用卡审批系统等,对整个授信业务建立全流程失信惩戒触发机制,实现对失信人名单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等。通过实行触发机制,实现对失信行为人的授信业务自动阻断,降低人为操作导致的违规授信。根据客户过往履约情况,对于重要客户银行给予其在利率、转贷或新增授信审批通道等方面的便利,以示激励守信客户。而对出现过失信情况的客户,农商银行需加大贷后现场检查频率和非现场监测,加强对该类客户的贷后管理力度。同时,农商银行应在贷后管理系统内设置触发机制,传输信息至管户客户经理界面,强制性地要求对此类存在潜在失信风险的客群实施贷后监测。

探索建立正向激励和失信人信用修复机制。失信惩戒的最终目的是促成履约,而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基于此,在当前普遍强调负面惩戒的机制下,农商银行应主动参与探索建立合理的正向激励机制和失信人信用修复手段。在设计失信惩戒机制上要考虑惩戒的合理性,防止过严,避免过松,同时需要明确失信人信用修复的手段和时间,考虑给予失信人生存空间和改过的机会。自动履行信用激励修复机制要以更人性的方式促进当事人履行裁判义务,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减少对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在实践中要展现出强大的社会适应性和生命力。

探索协同监管促进联合惩戒。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牵涉到多个系统、部门和单位,联合多方行政力量共同惩戒失信,是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工作,这需要通过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制裁,从资格认证、市场准入、个人消费等方面对失信人员加以全面惩戒和限制。对屡犯不改的失信人,要抓住典型、一查到底、严厉惩处,起到“打击一个、惩处一串、震慑一片、肃清一方”的效果。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长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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