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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11-01 22:25:1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朱艳霞】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人社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根据《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以向相关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经办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指定的被欠薪农民工本人。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由经办银行按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需要关注的是,在使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补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新的银行保函。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欠薪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作出书面承诺相应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欠薪问题,履行相应公示程序后,可按程序申请解除账户监管。

此外,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是施工企业的法律义务。

对施工企业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规定》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11-01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朱艳霞】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人社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根据《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以向相关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经办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指定的被欠薪农民工本人。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由经办银行按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需要关注的是,在使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补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新的银行保函。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欠薪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作出书面承诺相应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欠薪问题,履行相应公示程序后,可按程序申请解除账户监管。

此外,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是施工企业的法律义务。

对施工企业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规定》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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