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冯娜娜
7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相关要求,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银保监会推进理财业务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办法》一出台就受到业界的重点关注。
衔接资管新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需根据已发布实施的资管新规进行规范转型,这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关于理财业务的规定,可以追溯至2005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之后的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1年、2013年、2014年,原银监会均发布过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通知。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高玉伟对《中国保险报》记者表示,《办法》可看作是对资管新规的细化和落实,最大的目标还在于规范发展理财业务,防控有关金融风险。
“《办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有助于银行能按资管新规要求尽快开展理财业务。”国信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剑分析,在过去的这一个季度中,资管新规已实施,但具体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还未最终定稿,很多银行的理财业务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有些银行开始按照资管新规要求试发新产品,但体量不大。《办法》的出台有助于银行理财业务做到“有法可依”。
重点注意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设定了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兴业研究鲁政委团队认为,这一规定一方面将降低公募理财产品投资门槛,使得更多投资者可以投资理财产品;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拉平了公募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等其他同类资管产品之间的销售起点金额。
在高玉伟看来,这是《办法》的一大亮点,降低了投资理财产品门槛,也拓宽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选择。随着《办法》的发布,以及货基限制每日提取额度,预计理财规模将迎来新的成长机会,对产品创新的要求增大,并且该领域的竞争将更激烈。
《办法》明确列举了银行理财可以投资的资产范围和负面清单。鲁政委团队注意到几点相对于资管新规的特殊要求:一是投资范围:明确列举的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品种仅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ABS、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ABS,未包括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原保监会ABS等品种。二是明确要求银行理财“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与前期监管检查中的实际要求一致。三是银行理财“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这相较于资管新规的要求更为严格,属于对银行理财的专门要求,“三三四十”专项检查中,曾将“是否存在本行自营资金购买本行理财产品现象”作为检查内容。四是银行理财不得投资于非持牌金融机构发行或管理的资产,这或许意味着银行理财不得投资于私募基金。但《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界关注待明确事项
《办法》未提及的一些细节,也是业界关注的一些重点。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这意味着,商业银行需设立理财子公司。
对此,鲁政委团队表示,这明确界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银行资管部开展的理财业务,理财子公司办法另行制定。这可能是未来大多数中小银行的理财业务模式;而对于成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规定将与其他资管机构(如公募基金)总体保持一致,具体规定按照待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要求。当然,考虑到设立资管子公司需要一个过程,目前银行理财发行暂时均需遵守《办法》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银保监会已起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待《办法》发布后,将作为《办法》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鲁政委团队还提到,《办法》虽然明确了保本理财将归口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管理,但并未明确提及是否将单独出台专门的“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
王剑认为,除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与定位外,已出台的文件中还留有一些细节规定待出,这主要包括,对于标准化资产的定义、资管产品如何投资于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大资管的综合统计制度、公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股票的方式等。以公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股票的方式为例,现行银行的做法是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机构客户的银行理财产品可用于投资股票,但总体上,股票资产占整个理财的比例很低。对于公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股票应当还需要等待一些细则,包括产品如何去交易所开户交易等技术问题。
据悉,银保监会已在与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推动解决银行理财产品在金融市场的开户问题,促进同类资管产品公平竞争。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的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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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